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04.08)
财务会计 烟台艺馨 2016-11-30 09:10:59 213浏览
相关标签: 财务会计
工伤保险 | ||
缴费 | 由“单位”缴纳(同生育保险) | |
工伤认定 | 应当认定 |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
视同工伤 |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 |
|
不认定 | 自找 | |
工伤保险待遇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1)工资待遇“不变”;(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期间“12+12”;(4)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 |
伤残待遇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有)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辞退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工亡待遇 |
(1)丧葬补助(6个月工资) (2)遗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单位支付费用 | 评定伤残等级前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评定伤残等级后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以上是烟台艺馨会计培训学校整理的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烟台艺馨会计培训学校已开始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招生。烟台艺馨会计培训学校祝所有学员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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